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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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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45:58 |
| 信息简介: |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