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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国税发[2005]第07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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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5:03
信息简介: 各地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退税部门定期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到期未申报退税的数据(经退税部门审批同意的延期申报除外)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主管征税部门。同时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进货数据及时反馈给征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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