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市本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业务继续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请到婺城区中山路18号二楼办理,联系电话82313600。
合作社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多子女家庭是指购房人家庭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或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至少含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含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中第五条“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鼓励已经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可将建立企业年金情况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指标之一。
自2025年1月1日起,宜昌市城区8级地对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1.5元/㎡,城区1-7级地单位税额标准仍按鄂政办发〔2007〕37号公布的单位税额标准执行,即:1级地16元/㎡、2级地12元/㎡、3级地10元/㎡、4级地8元/㎡、5级地6元/㎡、6级地4元/㎡、7级地2元/㎡。
对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设置过渡期。2026年12月31日以前按12%执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0%执行,2029年1月1日起按9%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2025年度和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强化闲置土地处置的法治意识,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衔接工作,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土地闲置费征缴衔接工作作为常态工作抓好、抓实。
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自2025年1月1日起,湖北省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3%、4%。
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制度要求,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结合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发展需要,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日常清理工作,并根据清理结果,发布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 3%、 4%。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财会监督专家人才库成员履职不得取酬(专家评审、专业技术论证、授课、课题研究除外),履职期间产生的差旅费参照使用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在规定标准内据实结算,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手车销售企业可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外注册设立并开展经销活动。落实已备案二手车销售企业收购二手车“反向开票”、按照“库存商品”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便利转让登记办理等措施。执行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公告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1份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5份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和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针对普通会计人员,以管理会计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为重点,将管理会计内容列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优化完善相关课程,为培养新形式下业财技融合的复合型管理会计人才提供基础。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省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1)。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政府依法优先向中小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市场;省级财政对新获批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重点支持集群内企业创新投入、品牌打造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2025年4月1日起,单位仅需提交《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我中心联网核对单位证照信息无误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经纳税人自主申报、省级审核、向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将湖北省工业企业2024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名单公告如下。
鼓励位于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文化街区等境外游客密集区域与文旅消费场景深度结合的商店,以及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国地税通过专线连通网络,并通过防火墙控制相互访问权限,实现一台电脑同时操作国地税软件。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由市国、地税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登录一键生成机构信用码。涉税服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方式登录一键生成人员信用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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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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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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