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厅对《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23〕1号)进行了修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要求,经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5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用人单位已申报2025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的,无需自行调整已申报的缴费工资,省税务部门将统一按照2025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重新保底封顶。
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湖北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
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独立设立或与高校院所联合设立新型研发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最高奖励20万元。
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长江新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以及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三环线外的区域采取商业贷款形式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初始贷款金额1%发放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2年等额发放。
由21家全国性银行湖北省省级分支机构向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其中,餐饮住宿、托育、家政、文化娱乐、体育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类别;旅游、健康领域对应《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和《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不带*的行业类别;养老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养老产业贷款统计标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适用清单时,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并完整地将案件办理情况录入协同执法办案系统。
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告)规定,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2025年11月11日起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的公告》(2019年第1号)。
我省仲裁员队伍(含兼职仲裁员)流动性大,调解员队伍结构复杂且人员分散,在当前案多人少和办案难度加大的双重压力下,亟需进一步规范调解仲裁行为,统一全省办案标准,有效防范调解员和仲裁员职权泛用,防范调解仲裁工作廉政风险。
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全省见习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完善全省见习管理信息系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细化、组织实施等。
支持创建绿色智能建造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科创平台,对牵头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对牵头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企业购买绿色智能建造设备装备用于研发的投入,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强电子证照清单化管理,拓展证照证明免提交应用场景。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完善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依法依规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共享,将证照数据随事项办理信息一并推送,实现120种高频证照免提交,推动100项高频事项免证快办。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工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3号)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0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予以调整。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5-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中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明确慈善组织认定和登记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函〔2016〕490号)同时废止。
经武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5年第二批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5年。
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形式继续教育的,由会计人员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学分申请,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折算该学员继续教育学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本办法所称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青年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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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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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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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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