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7月1日起(所属期)均应按规定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12]47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2010年第3号)的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6月16日-7月15日开展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关于公布市区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温人社发[2012]127号)有关规定,我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29元,2012年5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为1270.44元,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规程》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操作规程》和《裁量权基准》)已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研究制订对以独立企业研究院、民办非企业研究院为主体的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参照科研院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完善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认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为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加强消费税征管提供数据支持。
凡进行存量住房交易的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精神,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为做好以营业税为主税种的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纯地税“双定”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结算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各税务分局在对重点企业税源预报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结合其他零星税收的入库规律,7日提出月度税收计划数上报市局;当月税收征期结束后,通过对月初计划数与实际执行数差异的比较,于19日再次提出当月修正后的月度税收实现数上报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计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在我局未公布之前,纳税人可以暂按上一年度的扣除限额计算纳税,待我局明确当年的扣除限额后再行调整。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现就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收入和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及下岗、残疾、退役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征前减免备案制,办理备案不需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联合浙江省财政厅对2010年12月31日前实施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所涉税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中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及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
出口企业本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在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2011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在2012年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精神,经过前期的调查研究和测算,现将我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公告如下,其它不在统一扣除标准范围内的试点农产品各地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局(特定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批。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衢州市本级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与其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规定,结合经济税源和稽查案源情况的变化,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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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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