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偿还面积按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凡需领取《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学校,初次领取“证明”时,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联系方式、以及印章或者专用证明印章,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领取证明。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地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服务大局,服务纳税人,及时帮助解决灾后重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保障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防范偷骗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对于印制具名发票需“发票使用量较大”的要求,仍暂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245号)的规定执行,即:正常领用发票一年以上(旅游门票等特殊情形除外),申请领用具名发票的单一票种年使用量在10万份(含)以上。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此次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到实处。
契税具有一次性征收并长期有效的特性,因此其档案管理必须实行分户建档,单独建帐。对减免税管理,要设立登记台账,做到有案可查,有据可依。契税减免税的档案资料包括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各项依据、证明(复印件),以及填写报批的各种表格及审核批文等。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已经全省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完税或减免税手续,并取得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凡未取得房地产交易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得申请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违规办理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实施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是推进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税收遵从度,我们制订了《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市州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计统科(处)、信息中心、稽查局共同负有出口退税管理职责。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负责承办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应设置出口退税综合岗、政策管理岗、信息管理岗、审批岗,其中政策管理岗和信息管理岗不得由一人兼任。
为了加强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要加强税收执法文书的管理。税收执法文书的管理归口征管部门负责。各地征管部门要对从2006年5月1日起至新的征管软件可以支持打印统一的税收执法文书之日止,期间所需用的税收执法文书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认真的测算,既要保证需要,又要避免浪费。
开展事务所执业行为专题辅导,是省管理中心和省税协服务行业、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开展自查,积极参加专题培训,增强执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和各地相关业务部门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残联按各自业务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浙江省邮政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下属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浙江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浙江省邮政公司下属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额不包括在所属期10月、11月份社保机构核定补收补退的部分,补收补退额将在2014年1月产生、征收。
拟申请认定重点商务楼宇的需提供楼宇的产权证、楼宇的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楼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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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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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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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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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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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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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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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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