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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发改信用[2025]391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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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00:11
信息简介: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申请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申请按照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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