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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住建发[2025]3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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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00:13
信息简介: 购房人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售房单位应当将售房收入和住房维修资金归集到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账户,由承办银行为售房单位分别设立“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并按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政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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