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自治区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强化互联网领域监管执法,督促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支持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宁夏税务APP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税费申报缴纳、涉税事项申请、涉税事项查询等基础功能,其中包括:预约办税、实名信息采集、办税进度查询、办税地图、征期日历、税收法规、发票真伪查验、办税服务厅等候情况查询等即时性功能。
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延期缴税方面。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核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现就我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方案》建议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免征契税。比我区现行政策(“减征或免征”)更加优惠。同时考虑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认定工作需要较强专业性,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为持续推进“非接触式”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服务,帮助纳税人“足不出户”顺利完成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宁夏区税务局制作了《纳税指引——2020年度汇算清缴专辑》、《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指南》、《2020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微视频》等培训内容,欢迎广大企业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按需点单”学习。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精神,结合实际,一体化推进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对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对其他缴纳义务人,按现行标准的90%征收,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净化全区市场主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宁夏区税务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清理空壳企业“净企”专项行动。
自2021年4月30日0时起宁夏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恢复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自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起,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恢复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
支持重点产业企业稳定用工需求。优化完善就业支持政策,对吸纳脱贫不稳定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因土地、房屋被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区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在区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要点,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并在本工作要点印发后30日内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须对填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所填报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所报数据不实,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外贸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外贸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站位,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中小企业升规奖励。自治区奖补年度新增首次由规下转为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建成当年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入规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
市、县(区)科技局等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确保信息发布准确、权威、真实、及时。二是清理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规范行政法规格式文本,统一使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的国家正式版本,及时更新完善门户网站原有行政法规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等规定,经自治区民政厅初审,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审核,拟确认宁夏正丰慈善基金会等36家单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税政与条法处(银川市解放西街416号),邮政编码:750001。信封上请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征求意见。
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确认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带出本期应缴纳的附加税费数据;
坚持属地管理和一体联动相统筹。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在热线归并和管理统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压实市县责任,以“一市一中心”“全区一体”为框架,坚持部门指导不脱钩,将各级热线纳入一个平台集中监测管理,话务分级受理,全区一体联动。
最新内容
-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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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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