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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8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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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16:07 |
| 信息简介: | 即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