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监管规则。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60日(自然日)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逾期未整改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依法予以进下一步处理。
完善评价机制。坚持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充分运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好差评”系统等,健全完善常态化政企政民沟通评价机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形成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做到群众参与、社会评判、市场认可。
本办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强化宣传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将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最有效的措施、可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等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认识水平,促进主动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支持性措施,增强政策效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编制并公布全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你委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开展全区营商环境评价活动。要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实施方式,规范和用好评价结果,切实发挥好评价的引导和督促作用,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确保我区营商环境评价规范有序推进,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对照任务清单,聚焦重点工作,细化措施、强化协作,逐项逐条抓好落实。自治区各牵头部门(单位)要主动作为,进一步强化责任、硬化措施,建立台账、挂图作战,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任务不折不扣按期完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帮助行业管理部门、原始权益人、市场机构等准确掌握试点政策。对于成熟稳定的优质项目,将按照程序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予以推荐。
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
示范标杆奖授予行业关键指标至少一项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对标成效显著且对标经验在全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对获得示范标杆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颁发“示范标杆奖”奖牌,并在媒体、官方网站进行表彰宣传。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公安、检察、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
自治区农高企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宁夏区税务局2021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
强化认定管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优化自治区高新区认定条件,突出高质量发展指标和科技创新软环境建设,完善自治区高新区认定管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抓住共建“一带一路”重大机遇,提升全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为提升全区专业技术职称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委员提出的“当地政府给予税收减免,降低企业成本支出”的建议,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分享部分没有减免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托育服务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养老机构及养老、家政服务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托育服务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接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更全面、深入、客观地了解纳税人对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措施的实用性及有效性的意见建议,征询纳税人缴费人希望税务部门在2022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解决的“急难愁盼”诉求和建议,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服务,请您抽出宝贵的时间扫描二维码填写本需求征询单。
各行使主体应当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内部工作机制,明确本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牵头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督促迟报、缓报、漏报等问题的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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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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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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