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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医保发[2019]11号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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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0:11 |
| 信息简介: | 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应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其亲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