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国庆节:10月1-8日放假,共8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给予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需符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范围。属允许类产业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其扶持、奖励标准调整按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暂行规定。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国税机关委托邮政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及代征税款专用章式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现就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购买方可通过该软件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开票需要的信息生成二维码,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买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减少购买方开票等候时间。
企业的类型(属于生产企业还是购销企业)、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包括生产、加工、仓储等详细地址及占地面积,附带经营场所彩色照片)、经营场所权属证书或租赁协议的复印件、经营规模、相关的生产经营设备及仓储设施的情况说明。
巡视组指出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代开免税货物发票存在错误征收增值税的情况。根据我省巡视整改方案,现将巡视组提取的错误清册再次下发(下发路径详见第四点,下同),并将我省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8月1日代开的免税货物被错误征税清册一并下发,各地务必按照巡视整改方案逐票核实、逐票落实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7年7月12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购销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下发以来,部分涉农相关部门和部分纳税人对4号公告的部分条款内容理解不尽一致。为确保云南省农产品购销业务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和统一,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暂缓执行4号公告。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基层实施一批;“告知+承诺”先办后补材料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手续一批;精简中间环节,实行最终审批部门直接受理一批;对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等项目,审批改备案一批。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
明确整合证照事项.全面梳理省直各部门信息采集类、记载公示类、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该减则减,能合尽合”的原则,筛选提出“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建议整合事项,形成“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
发票摇奖活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的合法有效发票,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摇奖依据(以下简称“摇奖数据”),采用计算机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中奖发票代码、号码,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一定数额资金奖励的活动。
以实现税收现代化为目标,牢固树立“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思维,应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建立符合云南税收工作实际、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办税服务事项目录体系,科学和有序推进办税服务事项目录化、编码化、标准化、共享化和便捷化,充分发挥标准在业务规范、技术创新、基础夯实、信息共享、效能提升和服务优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成为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推动力,让纳税人办税更方便、更快捷,使征纳双方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
推广实施“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在全省各地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平台,探索实施工商、质监、税务、商务等部门电子信息数据共享和实时推送。通过“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办事”,建立企业设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模式的“单一窗口”。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控管理,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优化办理流程,总局创新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措施,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相关业务,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草案)》进行公
对于“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的认定,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中的《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及所附图纸中所载明的地上建筑物、且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确定。
纳税人核定期届满前3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中提出是否继续实行核定征收的意见,并进行联合核定。并在核定期届满前7个工作日内将《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指对纳税人跨区域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上述从事茶叶、魔芋、松香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事橡胶制品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2-27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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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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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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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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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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