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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地税发[2013]19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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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2:57:42 |
| 信息简介: | 对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调资等非个人原因而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含津贴、补贴)情况的单位,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