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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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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2:58:09 |
| 信息简介: |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可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收入的3%进行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