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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财税[2017]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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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7:22:02 |
| 信息简介: | 停产超过6个月是指企业年度内停产累计超过6个月。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缓缴当年残保金。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是指企业年度内半停产或停产累计不超过6个月(不含因季节性生产而造成半停产或停产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