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行动在延续并深化落实以往三年“春雨润苗”行动10大类系列活动36项服务措施基础上,2024年重点推出12项27条服务措施。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工协作、持续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使用范围,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发票情况下,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制作和使用自制凭证,据此进行账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坚决纠正因无法取得发票出现“白条”入账行为。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
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湿地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自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乘用车,购买新乘用车并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补贴。
支持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向综合性服务转型。用好国家“两重”、“两新”政策。落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鉴于我省流动人口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各地可将参保缴费期延长到2025年2月底。
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推广,请市县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对新修改会计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整体参保缴费,落实相关参保政策。抓好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 网合理漏损率为9%。因国家政策变化、我省城镇公共供水 管网管理需要等因素确需调整漏损率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2025年1月1日起,缴费补贴标准设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300元补贴5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至1000元补贴7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120元;年缴费3000元至5000元补贴140元。
落实好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服务贸易相关专业,培养服务贸易型技术技能人才。
参照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新版体系》)进行了动态调整,并依据《新版体系》完成了最新一期全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4 年11月13日起,哈尔滨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建户满 180天,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核定倍数由20倍调整为25倍。
纳税人申请享受住房交易契税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现对部分涉及最新契税优惠政策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3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长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发票邮寄送达服务的通告》(黑税通告〔2020〕6号)同时废止。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各用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并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对申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和凭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按照《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要求,为实施好2025年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构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四创联动的支持体系,优化创业政策环境,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创建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业园区,有序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探索推行“个人创业一件事”经办服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引导银行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的金融服务力度。鼓励农民工参加创业大赛、对接服务活动等,选树农民工返乡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典型。
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5%、2%执行;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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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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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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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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