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1月1日起,对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至2024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湖南省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应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湖南省省大中专院校(含本科高校、高职、专科学校和中职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94元/月。核定2025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该计发基数执行。
2026年度在校学生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9月1 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全面精准落实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发针对大学生创业的专属金融产品,简化申请程序,降低贷款门槛,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对18家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村镇银行除外)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专属贷款,省财政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
2025年10月1日起,确定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为6787元,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361元,下限为4072元,有效期一年。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农作物的已垦滩涂。
对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省财政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或展期的贷款,自逾期或展期之日起不再享受贴息。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开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传输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服务资源对接等机制。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落实老年人就医治疗、身后事办理等监护责任。
为持续深化依法治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第289号、第310号、第327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对机构合并后市级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落实普惠性托位入托补助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支持政策。推动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民营企业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中列支或列入职工福利费。
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工作,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暂未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统筹区,在此通知施行前(2025年12月1日前),生育津贴可按现行方式发放。
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收入是政府的非税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按规定扣除缴纳的相关税费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省级及土地所在市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探索金融、慈善、商业保险等第三方参与的融合参保新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将参保动员宣传与自身业务或公益项目相结合。推动医保部门与通讯服务、视频服务、金融服务等企业开展“微奖励”合作,以多种形式动员参保。探索通过慈善捐赠、打击欺诈骗保追回基金等方式增加居民医保基金收入。
鼓励争议双方先行和解,和解不成则调解优先,化解纠纷于萌芽;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体现包容审慎监管;针对以投诉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要求及时移送公安并抄送检察机关;对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依法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对发制品、箱包等邵阳优势产业,提供“一企一策”业务辅导。落实对邵阳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邵阳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首批开展租房直付业务的租房运营机构及租房项目详见附件。有意愿参与租房直付业务的租房运营机构,可申请与公积金中心合作,共同确定租房直付合作项目。公积金中心将在官网及时公布租房运营机构及项目信息。
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核减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取业务仍按原有规定计算家庭住房套数。经核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办理月对冲还贷和还贷提取业务,不适用首套房“可提可贷”政策。
本次新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合贷)业务。缴存人无需先行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直接通过顺位抵押的方式将原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为规范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开发区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高新区升级国家高新区和培育新赛道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加快推进“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合与数据实时共享。申请人在通过线上线下办理相关事项时,相应审批业务系统应依据相关规定,自动、无感地完成对申请人信用状况的实时核查。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省2024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8000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即9000元。
举办税费惠企助残服务活动,面向园区、企业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扩岗补助以及金融扶持等政策,鼓励企业开发更多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机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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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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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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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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