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
实施产业发展“万千百”工程,涉及一二三产业各领域各行业,各部门既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的工作,又要协同配合、统筹联动,形成协调联动、相互促进的发展局面。
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推进“个转企”“微升小”。各地以营业收入10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年度重点培育对象(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推行“免申即享”,落实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积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有效治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用人单位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对当年立项的省科技重大专项每项支持不低于1000万元;“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不低于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的揭榜协议(技术合同)总金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支持分别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
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均不再需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事前审核,一律按“自主遵从、自享权利、自负责任”原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依法自行办理。
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均不再需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事前审核,一律按“自主遵从、自享权利、自负责任”原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依法自行办理。
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均不再需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事前审核,一律按“自主遵从、自享权利、自负责任”原则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依法自行办理。
事务所除报备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根据上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报备以下财务信息,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事务所基础信息表、2021年度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填报说明。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拪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栺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在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股权及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
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定增、配股、多元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融资手段完成再融资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再融资专项资金补助。
负责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机制的稽查建议;负责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工作;负责税务稽查队伍建设;负责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有关工作;负责健全落实公安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参与配合“一案双查”工作。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全省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从2022年3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3月1日—31日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地登记机关要接受办理,做好登记注册服务工作。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省局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5日延长至3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我 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930元/月、1740元/月、155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9元/小时、17元/小时、1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2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全年纳税次数不超过4次,年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90小时以内。持续拓展优化“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事项,95%以上税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一次办结。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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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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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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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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