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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湘市监发[2022]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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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1:43:30 |
| 信息简介: |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