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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增值税合规建议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9-06

  一、增值税销售额申报错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不适用导致增值税少缴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税收文件规定确认销售额,导致增值税申报销售额偏低、未及时登记一般纳税人身份等问题,存在少缴增值税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

  【合规建议】:企业销售过程中,应持续关注自身增值税纳税身份。如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应及时主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应确保所申报增值税销售额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企业增值税款少缴的情形。

  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错误抵扣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申报增值税过程中,未确认抵扣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未正确判断进项税是否符合抵扣标准,导致发生税额少缴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一条;

  【合规建议】:企业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应严格审核进项发票,分类管理抵扣凭证,准确界定抵扣范围,接收异常凭证应及时转出进项税额,防范发生企业增值税少缴的情形。

  三、对促销活动免费赠送商品未进行视同应税交易处理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免费赠送商品,未对赠品视同应税交易处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

  【合规建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中,应仔细核算免费赠送商品价值,按相关规定做视同应税交易处理,依规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发票未及时开具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未积极主动配合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

  【合规建议】:企业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在购买方提出开票需求后,企业应主动开具合规发票,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具。如因开票问题产生争议,企业应留存交易合同等资料备查,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未正确区分购买方身份及所售商品类型,未按照税收文件规定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第三十七条;

  【合规建议】:企业应主动区分购买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根据所售商品类型及购买方需求,结合相关税收文件法规,合规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填列相关信息,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场景,防范发票使用错误的情形。

  六 发票开具适用税率选择错误

  【场景介绍】:卖方销售商品过程中,未区分商品销售是否适用相关免税政策,发票开具过程中税率栏次盲目选择低税率或者免税,导致发生增值税少缴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

  【合规建议】: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规范开具发票,确保税率、金额、品目等信息真实准确,不可盲目选择低税率或者免税。

  七、增值税发票冲红不符合规定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以“刷单”“退货”名义冲减实际销售额,未按照税收文件规定合规进行发票冲红操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0号)第八条;

  【合规建议】:企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结合相关税收文件法规,谨慎开具红字发票,确保销售额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防范发生增值税款少缴的情形。

  八 、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的出口海外仓业务,在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后,未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的风险

  【涉及税种】:增值税

  【场景介绍】:电商企业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未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货物是否已实现销售、出口预退税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导致企业先行获得的预退税款金额与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额不一致,而产生多退或少退税款问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

  【合规建议】:为帮助纳税人精准高效办理核算,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向纳税人推送税务机关已办结、但纳税人尚未核算的出口预退税数据清单。

  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货物是否已实现销售、出口预退税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货物已实现销售,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无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2.货物已实现销售、但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3.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即办结核算手续。待该笔货物后续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适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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