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6〕3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6〕30号 2026.0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工作规范化、便捷化、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基础 (一)积极推进参保扩面。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与参保引导,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事业单位参保。要统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办法。聚焦违规选择参保险种、规避应参尽参义务和非正常中断缴费行为,强化监测和动态提醒,提高实缴率。 (二)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要完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条件的省份可实行失业保险金随领取期限递减的梯次发放模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同步加强就业帮扶,促进领金人员再就业。 二、优化失业人员申领服务 (三)稳妥处理多重参保关系。参保人员在两个及以上统筹地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时,转出地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转出本地参保缴费年限,经本人选择确认,由转入地经办机构保留一地失业保险关系后,清理同期其他关系。 (四)简化处理流程。各地要妥善处理因用人单位操作失误错填停保原因,导致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在用人单位提交有关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后予以重新填报,并经审核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当地社保机构沟通,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停保原因核实与修改工作。 (五)强化服务与宣传。各地要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需先归集多地参保关系,并在审核时加强数据比对,对统筹地区外有参保记录的失业人员,提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对因补充材料或情况变更等原因多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要主动告知办理进度、审核结果,靠前答疑解惑。要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等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经办窗口、短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金法定停发情形,明确说明自法定停发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履行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的义务,以及未及时报告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推动惠企政策高效直达 (六)优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各地通过数据比对确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后,要及时推送确认领取信息,讲清政策规定、资金来源及用途,在企业确认后及时发放。经提示仍未确认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保留待遇享受资格。 (七)细化拓展“证岗相适”情形。各地要健全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规则,以职业中类与行业类别对应关系为“证岗相适”认定基本依据,比对领补证书职业中类与申领人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的适配性。对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能够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查验应有信息的数字、绿色职业证书,可直接认定为“证岗相适”证书。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增设“证岗相适”认定情形,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四、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八)提升业务协同效能。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与就业、社保和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依法依规获取失业登记注销、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信息,开展常态化数据比对,对已重新就业的人员及时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并做好参保服务衔接。 (九)规范重复享受待遇处理方式。各级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联动,在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依法停发失业保险金,并追回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应退回的失业保险待遇,可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依法抵扣。 (十)强化违规行为甄别处置。各地要加大对已重新就业、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停保原因、减员不离岗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行为的甄别力度。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优化风险防控规则,从严审核申领资格。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或阻断。对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失业人员或失业前用人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十一)加强信息异地协查。各地要用好全国社会保险业务核查系统异地协查功能,为核实异地参保、领取待遇等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要对外省协查业务申请及时响应、快速受理。 (十二)强化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市县历史结余资金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工作,原则上2026年底前全面取消市县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上解的,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明确后续上解时限。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规范失业保险相关工作作为实施稳岗惠民政策、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环节抓实抓好。要持续强化基层经办服务保障,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不断拓宽便民服务渠道,切实增强群众办事获得感和满意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地区,要按照社保业务经办管理有关规定,推动落实好业务核查、岗位权限管理等风险防控要求,提升经办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
相关阅读
- 1津人社规字[2023]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2津人社局函[2025]7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 3津医保局发[2026]28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 4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 5冀人社发[2024]1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6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7冀人社字[2025]7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8吉人社联[2021]97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规范失业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
- 9吉人社联[2024]43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10吉人社联[2024]105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 1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29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 2医保办发〔2026〕11号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
-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1048号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
- 4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7财预[2003]470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 8国税函[2007]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废止]
- 10国办发[2018]5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财金[2026]71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第1048号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
- 4医保办发〔2026〕11号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
-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6人社厅发〔2026〕3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9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29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 10国机房资[2026]10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 1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
-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