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发〔2026〕11号 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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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医保办发〔2026〕11号 2026.09.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为深入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率的工作要求,鼓励相关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决定开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提质工作。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成果基础上,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政策集成、部门联动、优化服务、技术赋能,持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保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人数,逐步探索形成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策支持。推动超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常住地参保的户籍限制。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缴费率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计为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的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缴费到规定年限。合理设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有条件的省份可因地制宜探索与制度间筹资水平相适应的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当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二)优化参保缴费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实行月缴,或探索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平台补贴”、按单位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等缴费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制度化。鼓励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可在参加职工保险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通过各种方式,逐步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职工医保比例。 (三)提升服务效能。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推行“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将医保参保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事项集成,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办结。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衔接,确保待遇顺畅衔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设立医保服务站点,提供参保咨询、缴费指导等服务。推动个人账户跨省家庭共济使用,支持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共享账户资金,便利就医购药、居民参保缴费等应用场景。 (四)推进部门联动。持续完善“一人一档”基本医保全民参保数据库建设应用,促进精准宣传动员。各级医保部门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交通运输、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数据共享,精准锁定未参保人员。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工会组织,鼓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制作通俗易懂的短视频、案例解读等材料,宣传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政策,邀请参保受益人分享参保故事。在网络平台APP中嵌入参保提醒、政策推送功能,在技能培训、工会福利发放等场景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在重要节日开展全民参保集中宣传等活动。联合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快递企业等组建宣传队伍,在零工市场、重要商圈、骑手驿站、快递网点等场所,不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推动宣传直达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落实各项举措,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框架下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创新性政策措施,形成具体推进方案,统筹抓好组织实施,保障各项工作稳步开展。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跨部门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参保登记、政策衔接、数据共享等问题。强化工作培训,提升经办人员和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等政策执行与服务能力,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专项行动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医保部门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6年9月2日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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