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央税收

财金[2026]71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8-21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6]71号        2026-0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激发民间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更好发挥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贴息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

  将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信用卡各类分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贴息比例为年化1个百分点。

  二、增加经办机构

  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大至21家全国性银行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

  三、适当提高额度

  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5000万元提高至7500万元。

  单户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每名借款人在单家经办机构可享受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分期业务累计贴息上限由每年3000元提高至每年5000元。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4号)、《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8月17日

相关阅读

点赞(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央税收

版权声明:

本站除原创、整理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网站所收录的财税政策法规,统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大常委会等官方渠道正式发布内容为准。基于本站内容进行的任何实务操作、申报、记账、决策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与本站无关。 本站转载内容均已注明来源(作者及原始出处);如因转载、署名、版权等存在异议,相关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站联系。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对本站内容进行二次商业转载、汇编或镜像。 如对转载内容、署名、版权等有异议,请通过邮箱:251507643@qq.com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税收基本法规

推荐内容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