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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函[2015]5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契税税率调整相关征管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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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6:43:59 |
| 信息简介: | 从促进税负公平和保护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坚持“先税后证”的前提下,确定单位或个人取得住房适用3%契税税率的时间界限暂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即:凡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及其之后的,按调整后的契税税率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