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有关意见,省局决定,《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第五条中,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规定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仅限于“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不再提交。
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加《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参与摇奖,参与方式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发票摇奖办法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为保障全国税务系统“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总局三期”)顺利上线,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的通知》(辽地税函[2015]322号)文件要求,决定对《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进行换版。
从2016年1月15日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可使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从2016年1月15日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可使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从2016年1月30日起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费,保险理赔、给付、退保业务时使用《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和《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赔款(给付)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延长减缓征收期限的通知》(辽财非[2014]498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缓征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第68次常务会议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通过建立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沟通会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税、地税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研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效落实。
此次政策调整适当加大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对个人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由差额征收营业税调整为免征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区分普通、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
市、县(市、区)政府是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四类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和运用,发挥方便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意义。
对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的纳税人,请携带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发行的已有证书(介质),在2016年5月1日前,到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在全省各市的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版)加载CA数字证书应用,免收服务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地税发[2015]160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发给你们,请各市参照省局规定贯彻执行。
为解决恢复征收过渡期的问题,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有关征收和稽查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汇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恢复征收的情况,同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做好对纳费人的宣传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是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评定的,A级纳税人是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级别最高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房地产业是我市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总体良好,但结构性矛盾应当引起重视。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支持我省外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区县税务机关。
自2016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执行。
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税服务业通用机打发票系统更名和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开具方式不变,辽宁省国税局对应税服务业通用机打发票系统进行了升级和改造,支持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开具等业务。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个人消费者可持发票原件到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登记,参与登记月份当期摇奖。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开具系统常见问题 1.哪类纳税人使用这个系统开具发票, 这个系统能开具什么业务的发票? 答: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此次升级后系统可以开具所有行业的发票。 2. 用这个系统开具发票之后剪贴发票是不是就不用了? 答:7月以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年初相关会议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省局将进行不定期督导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合作共建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要严肃问责,并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代理记账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信息公布、惩戒措施等相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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