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落实大病保险提待和倾斜支付政策,持续做好医疗救助,提高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及时完成2019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各区医保局、街道(乡镇)做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平稳衔接、有序过渡。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正在开展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工作。对尚未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限期30日内开展整改:符合发证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时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建立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是按照专业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结构优化的标准,选聘相关业务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建立师资课题库。市税协秘书处对领导小组选定的课题课件进行排列,建立师资课题库,并在行业内公告。做到资源共享,以及时满足行业会员和纳税人的需求。师资课题课件的运用。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提高宣传教育培训效能。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津政发〔2015〕38号)要求,相关减征政策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此,起草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共2项条款。
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认真履行好牵头职责,积极协调,加强督促,全力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总责,做好组织和保障工作。各市级相关部门抓好顶层设计,加强本领域工作指导。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积极拓展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工作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天津市税务局在第一批网上办税226个涉税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36个涉税事项,梳理了第二批网上办税清单262个涉税事项可以全程网上办,特此发布。
为促进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由纳税人自行按照45号公告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金。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精神,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天津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20〕3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自2020年8月1日起,我市税务机关全面进驻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青年商会等12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工作,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做实身份识别、保费征缴、台账管理等,保证人费对应、足额缴纳,确保动态应保尽保。做好困难群体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联网结算管理和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印发)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天津市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时,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申报人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人社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开展职称政策宣传、申报受理等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津财基〔2016〕28号)及《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规定,参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本通告所称出租汽车车辆是指,截至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至三级前,符合《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全市域经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和在我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本市规定就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优化登记注册服务,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允许劳动者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不歧视、不限定、不增设门槛。发展小店经济,引导流动商贩进入夜市规范发展,扶持一批夫妻店、创意小店、特色小店等经营实体,打造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和《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9号)精神,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宣传培训,确保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利达杨庄粮库有限公司和天津市优质小站稻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按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担负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与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拨付给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
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在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在用水、用电、用气、采暖、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方面与公办学校执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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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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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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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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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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