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应减征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减征单位,在减征期间职工医保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对市级各有关单位按照防控工作统一部署调拨、处置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产的,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9号)执行,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事后统一备案。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符合《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文字实录 2020年3月6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建设规范、统一、高效、智能的电子税务局,融入天津“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深化政务信息整合和数据共享。二是做好“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建设。压缩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时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精神,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3月23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开具1%征收率发票,需先行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至最新版本。升级后使用开票软件,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默认显示征收率为1%,同时支持开具1%征收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相关警告处罚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贯彻宣传财政部修订印发的各项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分部门、分行业深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培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健全与市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新修订或新发布准则的实施情况调研,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形成会计专家答疑解惑主流渠道和发布机制,切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但在本决定所附《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未予列明的应税资源,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在本市储量、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适时提出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并调整修改《天津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20年4月15日起,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正式上线支付宝、微信、银联云闪付(全国版)缴税(费)功能。同时,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全国版)缴税(费)功能。
自2020年4月15日起,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正式上线支付宝、微信、银联云闪付(全国版)缴税(费)功能。同时,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全国版)缴税(费)功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自2020年4月10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
免担保企业在免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信用等级调降、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欠税、不配合海关担保管理工作等情况的,海关停止其免担保资格。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围绕城市更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谋划布局5G基站项目。围绕能源互联互通,结合电网外受电能力提升,谋划建设天津南特高压变电站扩建工程。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小区停车位建设,年内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4000余个。
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
2020年度5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已开始,为落实天津市惠企政策,本征期税务机关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事宜,为了降低疫情风险,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操作指南可搜索微信公众号“天津税务”),或者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该业务,为给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我局将实行“微信预约登记,分批错峰办理”,预约登记后,以与工作人员的确认的时间前来有序办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保障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广大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复工安全,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前期已经免收我市2020年度本级会费的基础上,将再向我市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市分所)免费发放防疫物资(医用防护口罩和防护手套)。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服务和管理的列名大企业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发布)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投资扩消费稳运行若干举措税费政策配套细则 一、津政办规〔2020〕6号文件第9项挖潜汽车消费 (一)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主要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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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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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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