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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补办2020年3月份延期申报手续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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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1:57:52 |
| 信息简介: |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精神,对因受疫情影响,到2020年3月23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我市疫情得到控制或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