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税收普法教育基地不断丰富实践活动,面向不同社会群体,通过“请进来”、“走出去”、“联起来”,积极开展贴近时代、贴近需求、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认真履行推进“第一责任人”靠前指挥职责,高度重视减税降费以及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跨年补缴、退后补足医疗年限、调整基数补征集、退休改在职后补缴费等人员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镇党群服务中心核定应缴费信息后,持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通过POS机刷卡方式申报缴费。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力度,加快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完善雏鹰、瞪羚企业评价培育体系,遴选一批高质量创新型企业。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鼓励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7号)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天津会计网”(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中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应通过“天津会计-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并由各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其次,增加清算组备案信息修改、撤销功能。充分尊重企业自身意愿,在申请注销前允许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在公示系统发布的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备案信息,也可以撤销清算组备案。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鼓励外资来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快修订完善跨国公司在津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奖励办法,进一步优化项目申报、审核及兑现的流程和机制
强化政策支持。对经培育达到成熟条件的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企业,优先推荐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条件的区可给予种子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对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相关办法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为做好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4号,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细则。
各单位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报送时点,下同)统一向市财政局征收局申请调整下月树形结构。除以上情况外,月报的上报户数不得随意变更,已列入树形结构内的企业均应按要求做好填报工作。
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研究,津国资企改〔2017〕6号文件继续有效,各委管企业所属非市管企业推行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的,由委管企业参照市管企业履行相关程序。
各区分中心、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劳服中心)均可办理补缴核定(如您现在属于单位在职人员,需补缴2020年灵活就业期间的社保费,请到各区分中心办理),请您就近办理缴费核定。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线下“畅通领、安全办”,引导失业人员通过手机APP申领。主动适应春节期间待遇申领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线下增设“潮汐”窗口,确保工作不断档、申领不扎堆。全面落实好取消证明材料、捆绑条件、附加义务、申领期限等要求,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申领便捷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部门职责分工、日常监管制度及违法处置等。明确了市级部门的主要职责、相关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
各区应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收缴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禁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区已制定涉及上述问题的区域政策,要及时清理和取消。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加强本市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局相继对公共资源交易、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等领域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截至2020年12月20日,确认废止421件,部分有效15件,继续有效347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纳税人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将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扩大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审批时间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登记不超过14个工作日。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8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的重要指标之一,分值30分。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主要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对相关扣除标准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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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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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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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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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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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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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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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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