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变更事项时,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20日内向我局申报备案,其中,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资料要求真实、完整。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做了进一步梳理并对《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涉税事项范围》(以下简称《事项范围》)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事项范围》予以公布。
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收缴,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要求,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相关要求,更好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制定如下措施。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对相关扣除标准进行公布。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企业发生合并重组、破产、注销的,应从名册信息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信息管理范围的列名大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核实,及时上报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安全防范服务行业协会等9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2020年6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融创公益基金会等9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各区人社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规范就失业管理,将其作为稳就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推动,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充实经办力量,加大设施设备投入和经费保障,确保就失业管理规范有序运行。
系统下线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可通过递交、邮寄、传真或专用邮箱等方式,向辖区隶属海关提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申请表》(需加盖公章),在收到隶属海关审核结果和编号后,方可开展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南开大学教育基金会等6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废止《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津国税流〔2005〕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7〕13号)。
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20年6月17日至6月24日期间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升级。届时,将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失业人员首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本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请,无需事先办理失业登记。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等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9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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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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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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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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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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