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将2016年7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日。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4832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连接互联网的用户6月未升级或升级失败的,可以继续在7月份或者8月申报期联网升级,升级方式和流程不变。8月1日起,登陆软件后,该软件会自动更新,用户填写报表后可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对石灰石、粘土、矿泉水、地热征收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其中,石灰石适用比例税率为2%;粘土适用定额税率为1.5元/立方米;矿泉水适用比例税率为2%;地热适用定额税率,公共生产生活地热为2元/立方米,特殊用途地热为6元/立方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7月份增值税附征税费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日。
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纳税人应计入税款所属期6月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金的海关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应取得的比对结果信息,税务机关将于7月1日或18日下发。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严禁试点企业本身及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纳税人开采地热自用的,资源税应纳税额为开采数量乘以相应定额税率。开采地热自用于不同用途的,应当区分用途,分别核算开采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2016年7月28日起,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许可中心办税窗口及其他各类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级和区县级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57家(见附件)予以公布。
自2016年8月申报期起,全市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须统一采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由于系统初始化设置变化和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影响,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需要重新导入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初始化文件(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版初始化文件)。
天津市国税局根据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设置情况特别提醒上述纳税人:自2016年8月24日起,上述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凡需抵扣进项发票的可使用扫描认证方式;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对联合发布的所得税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快速查找编码与行业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天津市国税局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行业类别对编码进行了归类划分,编写了《编码对应税率指引》,供广大纳税人参考使用。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
金三版软件只能从原申报软件中提取企业的注册信息和初始化信息,不能迁移原有申报表数据。因此建议纳税人在安装金三版软件后,不要卸载老版软件,以便于历史数据的查询和历史申报表的打印等操作。
纳税人使用的 “电子申报平台”、“税收数据采集申报系统”、“机打普通发票系统”将由于金税三期业务需求和技术规范的变化而做出调整,请纳税人及时进行软件更新,避免出现无法正常申报和不能开具机打普通发票的情况。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公有住房出售业务统一启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原地税部门印制核发的老版票据停止使用,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新版票据领购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要求,我局决定对《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10号)第十一条(四)款“并附按规定格式制作的《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的规定予以废止。
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可按照文件规定的填报范围,填报《金融业营改增税负专项调查表》和《金融业增值税申报进项情况统计表》。针对本次升级前已经完成申报的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录申报,该项补录申报工作要求于8月19日前完成。
天津市地税局按照与天津市国税局商定内容,一次性提供《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数据清册》(以下简称《数据清册》,模板见附件1)。天津市国税局确认《数据清册》各栏次内容齐全并符合商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下发市国税系统征收单位使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在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可登录“天津会计”,在“信息查询”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参加学习)。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
海盐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氯化钠初级产品。纳税人生产海盐,自用于连续生产非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由市管企业在信息披露前填报《市管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详见附件1),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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