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车船税代收代缴等纳税申报表包括:《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情况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将融资租赁业列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到2020年,力争每个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不少于3家;培育20家左右注册资本超10亿元、租赁资产超100亿元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全省融资租赁经营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市场渗透率达到15%左右,成为全省投融资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联合制定的7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全文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3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3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经清理,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78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79件,部分条款修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50件,拟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现将清理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1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截至2016年7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嘉兴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简化深加工结转备案程序,明确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政策,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实行统一的免税政策。深加工结转业务在最终出口前的各环节实行免税,最终出口企业按照现行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实行退(免)税管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增加国内采购和从事深加工结转。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1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2016年7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温州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并请报送单位提供“本单位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车辆购置税征期仍为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
自2026年6月1日起,湖北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同时,停止使用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1年,各区、县(市)管理部可结合当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际,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参照本通知开展相关业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申请。
经湖北省政府同意,自2026年7月1日起,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减按50%)恢复征收我省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
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决策部署,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目录外费用管控。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优化技能提升补贴,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服务提质增效和基金风险防控,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自2016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均为2% 。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停止执行。
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国税、地税部门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届时您的各项涉税业务都将由新系统办理。通过金税三期,国税、地税信息化系统“合二为一”,将为您提供更加便捷、优质、贴心的纳税服务。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强化执法协作,加强执法沟通、协调,健全信息交换、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相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结果基本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联合制定的3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对其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个体工商户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要通过发布通知公告、到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清理工作。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地税发[2013]3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39号),丽水市地税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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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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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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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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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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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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