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强化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全面建立健全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机制,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汇总清算情况,填报《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附件三),撰写清算报告,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统计表和清算报告报市州级国税局,市州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25日前报省国税局。
各级国税机关销毁发票,应按规定登记造册,经县(市)区以上国税机关核实,并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做好销毁现场、时间、人员、过程等详细情况记录。
经研究,决定在《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年度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增补100元、300元、500元3个缴费档次,将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6个档次增加到9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预扣预缴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开具电子《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纸质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电子扣款直接缴库或提交证券机构办理缴库。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结合农产品季节性收购的特点,对纳税人的存货实行定期盘存制度。对账实不符、存货金额与待抵扣进项税额不相符的,国税机关应查明原因,要求纳税人作相应的账务调整。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使出口退(免)税管理融入大征管体系,省局对《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试行)》和《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岗位职责(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国税要求,纳税人申报扣除费用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合理、完整的凭证等涉税资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不能享受职工教育经费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
税政部门应在申报期结束后2日(工作日,下同)内,统计提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名单,并传递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和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积极支持开发区工商分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方便外资企业就近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业务,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与办税人员双向添加。一方发起添加后,另一方通过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确认授权,实现人企关联关系绑定后,方可办理企业税费业务。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收入应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适用不同核定征收率,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标准上下各1%的幅度内确定当地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根据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城镇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免征契税。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简化税费优惠享受程序。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各市注协和执业机构要深刻认识其对服务全省经济工作大局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在两师行业落地落实。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防止征管过程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问题,引导纳税人据实申报税款,公平存量房交易税负,舟山市税务局对2023年4月1日前制发的土地增值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选择决定权。
具体为从事饮食业、娱乐业、金融业、邮政业的企业;服务业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娱乐业和服务业中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收入应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适用不同核定征收率,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失业保险费率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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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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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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