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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鄂政办发[2010]87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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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16:37 |
| 信息简介: |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凡符合鄂劳社文〔2003〕189号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