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浙税发〔2019〕10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湖税发〔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开展了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暂无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主管国税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清算年审时,应重点核实企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比例、增值税退税等情况,并填列《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附件3)。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为民生工程。为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与家庭装饰装修市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住宅与家庭装饰装修市场环境。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摩托车经销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有关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支持本单位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和工会依法独立管理经费。
为了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商业贿赂,促进诚信建设,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整规办制定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坝区移民在省内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在企业就业的,凭《移民证》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其经营地或就业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新规定在我省贯彻执行到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对未按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或备案以及未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20年12月底,省里印发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明确实行规范省级统筹后各级政府间职责、责任类型划分和分担方式等内容,其中各市县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需由基金发放待遇的责任,按照领取待遇人数和养老金水平计算待遇额,由各市县承担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加强财政土地支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产业基金对数字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数字贸易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品牌推广等。创新产业用地模式,加大对数字贸易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土地保障力度。(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各县(市、区)财政局收到通知后,要立即督促、指导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报备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并于7月26日前将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完成进度情况汇总上报各市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发布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完成《2020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编制工作,现予以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6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浙江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等3个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24号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对具有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国务院、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涉税鉴证咨询类业务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及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受聘税务顾问咨询、代理税收筹划和涉税培训等业务。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接文件后,迅速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材料报备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同时,将已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个人承诺。申报人员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要求字迹清晰。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原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改由地方税务机关承担。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后,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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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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