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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国税发[2006]17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摩托车经销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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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4:18
信息简介: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摩托车经销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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