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以达到不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专项调查报告以及上述书面资料报市局。
2010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精神,2008年度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公布较晚未能及时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按规定进行补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税。
纳税人对地税系统各单位内设机构的纳税服务投诉,由各单位纳税服务办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地税系统各单位的投诉,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备查。
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需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享受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按《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要求,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材料。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实地查验,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规定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推广农作物良种,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加强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按照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要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并对定期优惠政策到期、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开展纳税评估。
征收部门在接到《非居民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1个工作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对经批准的,制作《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非居民企业;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非居民企业。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5号)精神,我们拟定了《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按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取的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凡已划转到天津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指定账户,专款专用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于《办法》第十五条中“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规定,按照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从期满的次月起按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方式落实。
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我市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暂定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为增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保障,完善我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制度,现通知如下:
为满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业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局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采取查账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由原来的从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一定经营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改按应纳税额减征30%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开办的上述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我市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参照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津国税发[2010]3号)执行。
国税机关提供的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额度不能满足收取采暖费需要或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的,供热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2009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1元,3倍为11193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1193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施管站”对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代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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