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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法[2009]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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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7:18
信息简介: 在接到国税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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