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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个所[2009]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09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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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16:54
信息简介: 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0395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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