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免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对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发票领购簿的办理情况,以及查处有关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等,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交流、互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0]1079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武汉木材防腐厂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30万元、1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通知》第三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省委6号文件。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试点方案批准实施后,取消和停止对屠宰、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其农业税税率按现有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凡属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你公司统筹管理范围的国有企业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及临时性用工)及离退休人员,2001年元月1日起,纳入全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范围。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是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更新观念,要引入科技加管理的观念,要规范管理程序,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和管理效率。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及时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和纳税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承建的,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综合定额标准征收各项税费,按比例分别解库的办法。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两权”监督制约的教育宣传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应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
主管税务所对确定的办税人员,统一发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员证书》(由市局统一格式并印制),作为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资格证明,办税人员变动后其由主管税务所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人员证书》应收回,另行发放。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湖北省邮政局拨付的“收支差额”19347万元,准予其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对入应纳税所得额。
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对统一发票的接收、保管、发放等环节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用票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各地为此票管理所支付的费用,由省局在年度终了后,按各地实际使用数量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交通部门所属渡口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湖北黄石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你局核定,符合上述原则的,其实际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县(市)以下农村信用社,自发文之日起,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其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进行税收稽查。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费)率,仍按信用社所在地适用税(费)率执行。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对企业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税前扣除的工资支出数额,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报经你局核定,符合上述原则的,其实际发放工资支出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完善和规范对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审核认定,严格减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对单位和个人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和申请办理减免营业税,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由市、区财政局集中统一发放工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仍维持原办法不变,由扣缴义务人将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和本单位另行发放的奖金、补贴等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政局在支付工资时不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抽样及送检对1999年、2000年已办理免税手续的饲料企业,实行一户一产品进行抽样,对新办企业实行一系列一产品进行抽样。抽样及送检手续按鄂国税发[1999]年134号文件执行。
各分局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于三季度内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工作进行一次清理,填报《文化事业建设费专项清理统计表》,并将清理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主要措施于九月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市局基金处。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凡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出现的一次结算退休金的情况,应予以纠正,其退休费应按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支付。
各分局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主要领导人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并把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抓落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金融企业冲减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的管理作如下规定,请各地一并严格遵守执行。
关于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的扣除问题。兼并(合并)企业支付被兼并(合并)企业职工的遣散费支出、改组改制企业买断职工工龄支出,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最新内容
- 1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4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5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6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8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9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