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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地税函[2001]4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竣工验收已部分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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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29:58
信息简介: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对企业帐面记载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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