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将根据外经贸部门备案子公司名单情况,及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我市子公司名单,请据此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84号文件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精神,重申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1]49号),已纳入票款分离办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均须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
2001年12月1日起,新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人,直接到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凭天津市交通局颁发的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办理领购“维修发票”手续,无“技术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维修发票”。
关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税款的处理问题纳税人在批准享受减免税之前,其应纳的税款必须先按规定缴纳,待减免税申请批复之后再办理抵交或退税。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应纳税款尚未缴纳的,必须在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同时将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款足额缴纳入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均可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规定》中所称“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我市保险企业市场秩序,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高收入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即:支付单位每月在扣缴税款后逐人向地税分局办理申报;个人在本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填写“本年度收入申报表”,并到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年度的各项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费管理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保证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监督。
你区于2000年10月29日撤县设区后,当时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按5%税率征收。为依法治税、体现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为7%。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库[2001]26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代理业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为加快市级医疗机构布局调整步伐,鼓励医院多渠道筹措资金,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医疗机构布局调整医院贷款与财政贴息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制订的《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作为财政部进行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及结算的依据。
纳税人应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和外购货物支付运费取得的普通发票),对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品种或名称、数量、金额、进项税额、发票号码以及验收入库单(或收料单)证号、入库时间、支付资金的凭证字号、记帐凭证字号、日期等逐一进行记录。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75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税前扣除的月计税工资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的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960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我市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休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人均支付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含3倍)的,可在当年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的,原则上在三年内均匀扣除。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我市公路超限运输的收支管理,根据《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和《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津财综[200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新三件事的要求,不断增加群众收入,经报市政府同意,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市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对我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完成的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的有关退税问题,可参照执行。
最新内容
- 1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6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 7沪税发[202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电力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14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10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