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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所[2000]12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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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9:17
信息简介: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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