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家庭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经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除上述固定资产发生变卖、报废等情况外,不得变更。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6号 2001.2.21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施管站要建立代征代缴税款日记帐,在月份终了后10日内,将《施工监理发票》第五联,连同外施企业、外监企业纳税申报表、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名单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分别报送有关地税分局。
由于利息税的征收和管理有其特殊性,市局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时,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必要时先征求区、县局和储蓄机构的意见,再结合实际下发文件,使新的文件下发后操作性强,符合工作实际。
对机关、事业单位按上述两《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每人每年185元)、集中供热补贴以及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费(每人每年135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交际应酬费的计提标准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5‰。
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手工版和电脑版)数量、金额版本的确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确因需要调整数量、金额版本的,要在逐级审核查实的基础上,一律报主管局长审批。
各单位要在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基础上搞好调查研究,对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核定和调整定额,原则上在原定额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平均上调20%。
对于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并按外贸企业财务核算办法核算出口货物购销业务,同时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办理退(免)税的工贸企业、保税区贸易企业等,也一律按《通知》第四条规定,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的已免税款。
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可享受优惠的,具体事项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办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章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其他资料留存发证机关。
已经认定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因企业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使计算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知识产权、销售形式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认定申请手续。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经与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市经委、市信息办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应责令其就地补税,并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如遇国家停止执行宣传文化单位缴纳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时,有关单位在办理最后一次退付手续时,应先将25%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上划市财政
对我市各单位为职工建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凡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及其附件《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和按月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减除。
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的
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的利息、融资租赁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在引进资金、设备、技术的机构支付有关款项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免征申请。
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局《转发〈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2000]25号)附件第一、二、三、四条列举的项目,一律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减免税审批,请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银行报送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划的同时,须附该银行所属独立纳税的各支行、营业部,在2001年计划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数额及1997年至2000年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实际数额。
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核算本单位经费,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包括工资、日常消耗用品结算、差旅费、办公费用等。此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23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违反《专用缴款书(代收费票证)》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据《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行办法》(第122号市长令)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新三件事”的要求,紧紧依靠广大群众,解放思想,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企事业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平稳实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19号)中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实施工业东移,是我市城市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全力支持工业企业的东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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