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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所[2000]6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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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9:31
信息简介: 各单位对确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促使企业要限期建账核算,并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要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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