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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流[2000]3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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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9:25
信息简介: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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