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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地税二[1999]5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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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9:47
信息简介: 经我市邮电管理局批准,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单位取得的通讯费收入(拨号通讯、DDN专线通讯、DDN专线系统集成、虚拟主机等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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