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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国税所[2000]5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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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6 08:29:37
信息简介: 主管税务所在接到《停业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清应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件。如发现虚假停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应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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