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依托全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涉企行政检查系统,推行“扫码入企”,同步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入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扫码核验、企业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请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帮助创业者降低启动成本、减轻经营负担。及时跟踪了解享受资金补贴政策的创业主体运营发展情况,强化对重点群体以及成长性好的创业主体政策落实力度。
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在税费优惠、场地保障、房租减免、申请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补贴,降低初创成本,激发投身电商领域创业热情。
将个人身后“一件事”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发挥帮办团队优势,开展帮办代办服务,实现“一窗受理、按责转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
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会同甘肃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联合评定,现确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为甘肃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4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4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调整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474.08元的3倍。
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的无需办理转移手续,在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登记后自动接续缴费记录;省外转移的,既可以在转入地线下办理,也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转入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线上办理,新转入地接收申请后办理转移手续。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历年欠费及滞纳金)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甘肃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内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各类开发区、矿产开发生产企业的采矿区以及电力开发生产企业的电站(厂)为工矿区,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照我省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甘肃省内处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各类开发区、矿产开发生产企业的采矿区以及电力开发生产企业的电站(厂)为工矿区,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企业生产、办公、生活用地,按照我省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融资租赁财政贴息业务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运营,严禁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租赁业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督促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季度业务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督促融资租赁企业依法经营,完善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向人社、医保部门推送新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信息、变更信息、注销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日期、注册地、注销日期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甘肃省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7338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2014元/月,下限标准为4403元/月。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归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对在我省“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 “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出示协议书,待境外旅客签字确认后,为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开具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甘肃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甘人社通〔2025〕261号)相关要求,现将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数上下限调整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均应当积极参加居民医保,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鼓励学生在学籍地参保。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30元,为每人700元。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保持不变,为每人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综合考虑绿色税制设定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立足甘肃省情实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税务局起草了《甘肃省资源税法授权事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依托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和水平,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完善线上线下帮办代办服务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服务内容、保障机制等,为申请人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咨询、指导、协调和帮办代办等服务,实现“一窗受理、按责转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窗出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十二个月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受灾范围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或确认的信息为依据。
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
已办理过参保登记的缴费人,如果参保信息、参保地没有发生变化,则不需要去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申报缴费。
最新内容
-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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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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